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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4, 2024 4:46:25 GMT -5
一 爱德华多·科拉尔·维加斯 2018 年 9 月 29 日上午 8:00 社论: 环境的法律 斯帕卡环境法中最常见的刑事犯罪类型之一是第 9,605/98 号法律第 60 条的犯罪行为。学说和法理学对其定性有所不同,但普遍立场始终认为,这是一种纯粹行为犯罪,无需产生自然结果,并且具有抽象危险性,无需提供专家证据。 然而,最近,一些法院判决将这种犯罪定性为具体危险罪,甚至是损害罪。从这个意义上说,事实上,我们引用了 STJ 在第六届专家组范围内作出的独裁裁决: 描述艺术中规定的罪行的重要性。60,上限,法律没有。根据第 9,605/1998 号法律,需要提供对环境造成实际损害的证据,因为该活动需要环境许可证才能安装和操作这一简单事实本身并不能推定其可能造成污染 [1 ]。 然而,这一立场并不代表STJ的和平倾向。最近,第五小组有机会就该主题发表意见,在裁决摘要中记录了犯罪的抽象危险性质,即动词: VII – 第 1 条规定的犯罪。第 60 条法律 9,605/98 是一种抽象危险,不需要提供环境损害证据,因为非法行为仅仅是不遵守或不遵守规范,因为该。 条款惩罚了执行该行为的代理人的行为未取得环境许可证的潜在污染活动[2]。 在此背景下,究竟哪种取向才符合犯罪证据类型的本质就产生了疑问。为了阐明这一点,有必要评估所审查标准的目的。 我们知道,环境法是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制定的,其中预防和预防原则受到特别重视。在这个社会中,人们关注社会行为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显然,复杂性是后现代社会的特征。如果主要由人造成的问题很复杂,我们就不能指望 WhatsApp 号码 以简单的方式解决它们。决策是前所未有的极其严肃。世界是相互关联的,因此地球上某个地方的决定所产生的影响是不分国界的。贝克面临着这个问题以及所谓的全球风险社会的其他相关问题,他的分析中的以下段落值得抄录: 与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上半叶的商业和职业风险相反,这些风险并不局限于地点和群体,而是包含了全球化的趋势,这种趋势涵盖了生产和再生产,并且不尊重它们。民族国家产生了全球威胁。 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些威胁是超国家的,而不是特定于某个阶级的,并构成了新的社会和政治动力[3]。 环境刑法触及了这些要素,在抽象层面上预测了非法行为,呈现出早期的完善。换句话说,在代理人受到惩罚之前,预计损害不会发生。惩罚性往往处于次要地位,而有利于预防性或预防性。 预防和预防原则之间的区别在于,在第一个假设中,风险是确定的,而在第二个假设中,风险是潜在的或抽象的,是风险社会的典型特征。 从环境角度来看,上述结构原则旨在实现可持续性。或者更好地举个例子,目的是通过预防和预防的原则,防止环境破坏,使人类以可持续的方式发展,从而保护环境利益,这是生态平衡环境的权利。 第六十条中的犯罪可分为两种类型:不同的核心动词概括为未经主管当局许可或授权而从事的活动,且该活动可能造成污染;或者,即使没有许可证,该活动也不符合规定,或者如果有许可证,则不符合规定。这里的主要动词可以概括为反向,正如 Marchesan [4]所断言的那样。 最常见的动词之一是在没有环境许可证的情况下建设可能造成污染的项目。应该指出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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